《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补偿。企业有权了解应聘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如谎报或伪造学历或工作经历等与岗位密切相关的信息内容,则可以视为员工以欺诈手段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此时企业按规定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合理合法。 隐孕入职是否属于欺诈,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1.如果企业招聘的岗位是孕妇禁忌岗位或者不适合孕妇从事的岗位,且企业已在告知其岗位性质的前提下,女应聘者应当按企业要求如实说明是否怀孕。否则,即便女应聘者隐孕入职,一经企业发现,企业是可以按上述做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2.如果企业招聘的岗位并非属于孕妇禁忌岗位或者不属于不适合孕妇从事的岗位,比如:人事行政财务法务等。此时,女应聘者是否怀孕,则属于个人隐私范围,应聘者有权不予提供或不予告知相关信息,在法律层面不能按欺诈处理,不能直接解除劳动合同。